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
(五)游泳、遛狗、放鹰;
(六)驱赶、惊吓白天鹅;
(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八)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
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惊扰。
保护措施
(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鸣笛;
(五)游泳、遛狗、放鹰;
(六)驱赶、惊吓白天鹅;
(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八)其他影响白天鹅栖息的行为。
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惊扰。
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