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
(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
(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围垦、填埋湿地;
(六)擅自捡拾鸟蛋;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养殖;
(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
(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围垦、填埋湿地;
(六)擅自捡拾鸟蛋;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