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
(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果实;
(四)擅自放生;
(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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