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中华鲟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