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鲟保护管理体制,以保护中华鲟为宗旨,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