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