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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