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