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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