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