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