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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