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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