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