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托育机构违反幼儿养育保育标准和规范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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