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