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