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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