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