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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