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时送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