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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