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非驻会成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非驻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对其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可以根据非驻会成员的履职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工作室等方式,为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