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完善征求代表意见等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开展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