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完善征求代表意见等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开展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跟踪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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