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情况及其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和编制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开展监督调研,提出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初步方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
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审计整改等工作,对本委员会相关的部门或领域的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的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初步方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
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审计整改等工作,对本委员会相关的部门或领域的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的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