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询问等工作,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踪监督。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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