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按照规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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