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