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