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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