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