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七条 代表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需...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组织召开代表建议...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级负...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地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的书面答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填...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跟踪办理情况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可以提出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自查。自查工作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办...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督...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市行政机关、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