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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