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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