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