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