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可以提出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