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
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代表;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将书面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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