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代表对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的具体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代表。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沟通。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的具体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代表。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