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