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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