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组织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会议,对办理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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