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