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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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三条 处理代表议案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五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作为代表议...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是指自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登记、分类后,由大会秘书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做好登记、分类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市人民代表...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邀请提出议...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时,应当在大会闭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作出决定,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决定草案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有关...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