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