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一)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