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