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三条 处理代表议案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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