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五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有具体内容。提出立法议案的,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并有领衔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审阅议案文本。代表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议案网上处理系统”提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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