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是指自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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