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由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处理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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