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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